6.2 暖通与空调


6.2.1 看守所建筑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GB50736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。
6.2.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看守所建筑,宜设置集中供暖系统。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媒应为热水。
6.2.3 用于供暖系统总调节和检修的设施,当处于监室内或被羁押人易接触到的部位时,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。
6.2.4 看守所建筑中的监室、医务用房宜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。
6.2.5 监室内管道、散热器、温控阀、风口等设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。
6.2.6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℃的地区,可设置制冷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制冷空调设备的条件。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监室,宜设置冬季使用的独立通风系统。
6.2.7 采暖、通风和空调系统的控制宜按分区设置和调节。
6.2.8 当采用蒸汽锅炉为伙房提供蒸汽时,伙房蒸汽用量宜按0.50t/1000人计算。
 
条文说明
6.2.2 看守所建筑一般均自设有独立的锅炉房,因此宜采用集中供暖系统。
6.2.4 在被羁押人监室,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管道为暗装,有利于安全防护。
6.2.6 监室被羁押人较多,设置通风系统以保证其室内环境符合卫生标准。
6.2.7 采暖、通风和空调系统宜按监区设置,便于管理和维护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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